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新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3日—5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新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裸聊直播曾林北路24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新建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裸聊直播曾林北路24号,租赁“陈必胜”个人厂房,租赁厂房面积2500m2,年加工汽车配件3500吨、机械配件3500吨。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总投资30万元,聘用职工3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24小时(三班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567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抛丸工序在抛丸机箱体内部进行,抛丸粉尘统一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DA001)的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②项目淬火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静电式油烟(雾)净化器进行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DA002)的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表2、表3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环保型抛丸机、空压机、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油、废油抹布、原料空桶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完整的原料空桶定期委托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油、破损变形的空桶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在福建环保网平台上将《泉州博尔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5年4月18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裸聊直播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